理论来源于实践,伟大实践呼唤理论创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13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检察公益诉讼步入全新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阶段。
从2015年7月至2025年10月,10年间,检察机关累计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3.2万件,办案领域从最初的4个传统领域到现在的14个法定领域。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如何将全会精神落实到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与办案实践中?
前不久,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以下简称会议)召开,来自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人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基地专家学者、司法实践一线工作者聚焦当前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最前沿、最核心的问题展开研讨。
持续推动立法
2025年10月24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会议强调,要以高质效办案着力解决“硬骨头”难题,持续推动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立法。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熊正指出,构建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紧紧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牢牢把握公益诉讼特点规律,将“可诉性”研究贯穿始终。截至2025年10月,最高检平台上架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263个,公益诉讼检察积极回应数字化、智能化对法律秩序和治理模式带来的挑战与重塑,为新兴领域的公益保护提供理论引领和规则指引。
“十多年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诉讼范围不断拓展,诉讼效能日益凸显,制度优势充分彰显。”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表示,要进一步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起诉标准,继续促进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的协同,完善公益诉讼配套保障措施等。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燕娥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互衔接,合力推动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将继续指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长效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工作交流和技术协作,配合立法机关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开展专题研究
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立足于中国实际,从中国特色政治体制出发,着眼于回应和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充分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追求,以最低司法成本和最高效率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会议特别设置了主旨演讲和“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研究”两个专题论坛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们深入思考、热烈讨论,形成广泛共识。
“构建中国检察公益诉讼自主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公益诉讼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曹鎏说。
对于创新基础理论研究的范式和方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林仪明认为,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紧密互动,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研究导向,加强交叉学科知识融合应用的研究,还要以国际视野开展比较研究与对外交流。
2023年,最高检加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副司长张后武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视角出发,建议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提升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精准性、指向性,持续完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配套机制。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秦天宝说,当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与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并行审议,为实现“1+1>2”的治理效能,应处理好新法与旧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构建一套统一、权威、高效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确保精准规范
最高检党组强调,健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规范体系,以“可诉性”提升精准性规范性。
在检察公益诉讼走过十年发展历程、步入专门立法关键时期的背景下,“可诉性”是区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其他制度的重要依据,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公益诉讼领域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认为,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进一步增强以“可诉性”为核心的价值导向;从落实司法责任制反向思考检察建议刚性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可诉性的中外比较研究等。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立斌分享了赣州检察机关的办案成效。2024年以来,赣州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建议未整改到位、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当诉则诉,共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5件,无撤回起诉案件,已结案件全部获法院裁判支持,通过“诉”的确认推动问题整改,不断提升检察监督刚性。
“从水利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来看,确实有很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的探讨非常有必要。”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建平表示,目前协作机制已全面落地,协作的广度与深度全面加强,提升了水利部门人员的法治素养和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认识,推动各级水利部门不断压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全国人大监司委司法室二级主任科员湛天驹表示,要以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问题研究为指引,进一步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管什么”“怎么管”,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管理,共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是办案的基本要求,目的是确保案件办理精准、规范。研讨中,来自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高校的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的特殊性、构成要素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贯穿案件办理全流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启动审前程序时即需要对“可诉性”进行审查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始终聚焦司法实践,立足实际,挖掘真问题、提炼新理论,再以制度规则、办案指引等成果反哺实践,形成双向互动的良性循环。”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下一步,要结合党中央和最高检重大部署、重点任务、重要决策,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强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关注公益诉讼检察学基础理论、基本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立足实践“多出好成果”,有力促进公益诉讼检察理论与实践相互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