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商家总想走捷径——通过注册近似商标来为自家产品“傍名牌”。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诉石某等四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华为公司200万元。
石某于2021年注册了“HUWEI.YB狐尾隐边”商标,随后授权某科技公司在电商平台店铺中使用“HUWEI”“HUWEI.YB”等标识销售笔记本电脑,累计销售金额近1500万元。左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某商务公司是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华为公司认为上述“HUWEI”等标识与其注册商标“HUAWEI”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将石某、左某、某科技公司、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为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商务公司的起诉。2025年4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HUWEI.YB狐尾隐边”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石某、某科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首先,某科技公司在笔记本电脑上使用的“HUWEI”“HUWEI.YB”等标识,与华为公司的“HUAWEI”商标在字母排列、视觉效果、字形等方面均构成近似,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其次,被告石某在华为商标已具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未合理避让,反而在相同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其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过错,又将该商标授权给某科技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案涉侵权店铺使用。故石某、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某科技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左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对某科技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因华为公司未提交其因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法院以取证销售额乘以同类行业平均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万元。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承载着企业的声誉、形象和价值,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视觉效果、字形读音等方面近似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混淆的,不仅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更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责令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打出了一套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组合拳”,对试图通过注册近似商标“搭便车”的行为发出明确警示,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激励自主创新。法官提醒,市场经营者须秉持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唯有各方恪守商业道德、依法经营,才能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