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的那个夜晚,成为小梅(化名)挥之不去的噩梦。饭局初识仅一天,刘峰(化名)便以多人聚餐为由将她约至私人会所,在她醉酒后带往酒店强行发生性关系。趁刘峰接电话的间隙,小梅全身赤裸裹着一条毛巾逃出房间,冲向走廊呼喊求救,公安机关迅速抓获刘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小梅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
“他明明对我施暴了,为什么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2024年2月,小梅走进了中山市检察院申诉通道。看着她眼中的绝望与期盼,接访的该院检察长周虹坚定地说:“我们会重新查清每一个细节。”
我们就该案成立了办案组,发现案件正陷入言词证据“一对一”僵局:小梅控诉醉酒后被强奸,刘峰却辩解是双方自愿,甚至声称是小梅索要10万元未果才报警。原不起诉决定,正是基于这种证据对峙下的“事实不清”而作出,通常来说是符合既有证据情况的决定。
“既然双方各执一词,那就让客观证据说话。”周虹检察长指导办案组迅速启动“阅人、阅卷、阅现场”全维度审查,兵分多路:约见刘峰,详细核实其辩解是否与全案其他证据印证;复查现场勘验录像,核查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走访案发现场,复查现场监控录像、电话微信记录,补充现场证人证言,核查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
通过对供述细节的核实,刘峰的辩解开始出现裂痕。他声称,小梅携带避孕套和润滑剂前往酒店并自行脱衣使用润滑剂,但现场的两件物品并未开封;他辩称与小梅存在亲密关系,可二人从相识到案发仅两天,没有感情基础,也没有金钱往来或矛盾纠纷;更关键的是,鉴定意见证实从刘峰隐私部位提取到小梅的DNA,这与他到案时“未发生性关系”的核心辩解存在矛盾。
反观小梅的陈述,她描述的被暴力压制过程,与身上的抵御性伤痕完全吻合;酒店监控录像清晰记录下她赤裸身体仅裹毛巾跑出门外求救的画面,时间节点与报警记录无缝衔接;被求助的房客证实,小梅当时满身酒气、神情惊惧,完全符合性侵被害人的紧急求助反应。
“避孕套外包装表面提取到小梅的DNA又如何解释?”在案件逐渐明朗时,一个疑问仍挥之不去,“审查物证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首要思路。我们复查现场勘验录像,发现勘查人员戴手套触碰现场有小梅呕吐物的物品后,并没有更换手套,而是直接将抽屉里的避孕套、润滑剂拿到桌面拍照后再提取。这一操作完全可能导致物证受到污染,避孕套、润滑剂因收集程序不合法,均属非法物证,应予排除。根据受到污染的物证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原案不能认定小梅携带避孕套和润滑剂前往酒店房间的事实。
另一个困惑也在实地调查中解开。原案审查认为刘峰在酒店房间寻找小梅时,其所发语音微信内容“你去哪里你”“几个意思”,可能形成在被害人自愿情况下二人发生性关系、事后产生矛盾的合理怀疑。能否排除这一合理怀疑?
我们通过核查关键时间节点、补充现场证人证言,证实刘峰在明知小梅跑出房间求救、报警,小梅手机遗留在房间内,却故意拨打电话和发送信息,目的就是制造“自愿发生关系”的假象。
当非法证据被排除、合理怀疑被排除,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已然形成:刘峰违背小梅意志,趁其醉酒之机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事后为逃避罪责伪造证据、不实供述。相关言词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相互印证,不依赖刘峰的供述,足以证实其犯罪事实。中山市检察院依法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指令原办案单位提起公诉。今年3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已生效。
拿到判决书的那天,小梅再次来到检察院,这一次,她眼里没有泪水,取而代之的是感激,“感谢检察官没有放弃我,现在我终于可以放下过去,重新开始生活。”
刑事申诉检察是司法纠错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守护群众权益的“正义防线”。我们多一分细致,群众就多一分安心,司法就多传递一分正义。